2005年7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黑工厂里出祸不能“黑”了
律师为维权出招
屠传宏

  外来女工阿英在慈溪一工厂里伤了右手/01234后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该工厂未经注册登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定对阿英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的阿英遂以雇工人身损害为由,上法院起诉雇主索赔损失。可这样对阿英来说,赔偿标准大大降低了。
  “地下工厂”非法用工
  7月3日,阿英在电话里说:自己找工作,根本不可能去查验用工单位有没有执照,估计在慈溪有不少用工单位都是这种未经注册登记的“地下工厂”。这些“地下工厂”在应付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时,会设法证明“挂靠”或“归属”某大企业,证明依法经营;而在出了事故后,就设法回避“系正规单位”的说法,回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以减轻责任。
  法规并非没有制约
  据了解,我国新制订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时,已经考虑到了社会上较多存在的这种非法用工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就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受害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还规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阿英所在单位未经注册登记,她做工受T伤是不是属于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呢?如果是的话,她就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维权了。
  依法维权却有难处
  而阿英眼下碰到的困惑是“非法用工确认?难”,因现有法规并未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出具“非法用工认定书”的职责。面对着自己无法被确定与所在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困境,阿英在律师建议下只能以雇工与雇主的关系来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赔偿了。法规本意是制约非法用工,然而现在非法用工单位却钻了空子,遇事故赔偿反而比注册登记企业的负担要少。
  律师建议“理想程序”
  有律师建议,对非法用工致人伤亡引出的赔偿纠纷的处理,“理想程序”是先由相关部门作出非法用工认定,然后当事人凭非法用工认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当事人根据评残结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律师也提醒打工者求职时尽可能多了解一下用工单位“背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工都属于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单位根本不会给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维权就很难。